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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天津市供水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9年6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主编单位。联 系 人: 赵 亮联系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00号邮 编: 300070电 话: 022-23549119传 真: 022-23549120E-mail: ercigongshui@126.com1总则1.0.1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1.0.3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卫生、节能环保。1.0.4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与符号2.1术语2.1.1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当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满足用户对水量、水压要求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2.1.2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水处理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2.1.3管网叠压供水(pipe net pressure-add water supply)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2.1.4引入管(service pipe, inlet pipe)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备的管段。2.2符号2.2.1流量、流速Qdl——-各类用水项目的最高日用水量的设计流量; QL ——-引入管的设计流量;V——-水池(箱)入口流速(m/s)。2.2.2水压、水头损失H ——-水泵的扬程;H1——-最不利点与贮水池(箱)最低水位的高程差;H2——-管道的全部水头损失;H3——-建筑物内最不利配水点的最低工作压力;H11——-贮水池(箱)最低水位与高位水箱入口处的高程差;H22——-管道(吸水管口至高位水箱入口处)的全部水头损失;HX——-由水池(箱)出口至最不利配水点的管道全部水头损失。2.2.3时间、标高 T ——- 晚间水箱进水时间;Zb——-最不利配水点的标高;Zx——-水池(箱)最低水位的标高。3基本规定3.0.1当城镇供水管网水量、水压不满足用户用水要求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3.0.2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0.3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0.4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3.0.5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3.0.6二次供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3.0.7二次供水设施应采取消毒措施。3.0.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3.0.9二次供水设施中输配水设备、配件、水质处理剂(器)、与水接触的防护涂料和粘合剂等涉水产品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3.0.10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资质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4水质、水量、水压4.0.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4.0.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用水范围、卫生器具的数量、用水设备的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及地方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4.0.3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点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最低工作压力确定。5系统设计5.1一般规定5.1.1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应与城镇供水管网或居住小区的供水能力相协调。5.1.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和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5.1.3新建住宅应水表出户、计量到户。5.2 系统选择5.2.1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并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系统。5.2.2二次供水系统常用供水方式:1增压设备和高位水池(箱)联合供水;2变频调速供水;3管网叠压供水;4气压供水。5.2.3应对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进行独立计量。5.2.4 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5.2.5应综合考虑城镇供水管网条件和用户用水特点,有条件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方式,且不得造成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低于该地区规定的最低供水服务压力值(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5.3流量与压力5.3.1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总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5.3.2居住小区给水管道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5.3.3居住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引入管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无水量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引入管设计流量按5.3.2计算需加压部分系统的流量;2有水量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引入管设计流量按贮水池(箱)的设计补水量确定,设计补水量不得小于小区相应加压部分的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3当小区内设水塔或高地水池时,向水塔供水的水泵流量按各用水项目的最大用水时段的最大小时用水量确定。5.3.4单栋建筑物引入管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无水量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按设计秒流量为引入管设计流量;2当建筑物内全部用水均经贮水池(箱)调节的加压给水系统,引入管设计流量按贮水池(箱)的设计补水量确定,设计补水量不得小于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不宜大于最大时用水量;3当采用单设水池(箱)(夜间贮水)供水时,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如下计算: QL= Qdl/T(5.3.4)式中QL ——-引入管的设计流量(m3/h);Qdl——-各类用水项目的最高日用水量的设计流量(m3/d);T ——- 晚间水池(箱)进水时间(h)。4当建筑物内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供,又有二次加压供水,二次加压部分的供水是经贮水池(箱)调节的,则需分别计算。5.3.5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用相应的流量计算方法确定。1采用管网叠压直接供水的引入管,按设计秒流量确定;2采用泵、水池(箱)联合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整个建筑物均由水池(箱)供水时,其泵流量和由泵至水池(箱)的输水管按不小于整个建筑物的最大小时用水量计;2)建筑物内部分用水由水池(箱)供水时,其泵流量和由泵至水池(箱)的输水管按相应部分的最大小时用水量计;3)由水池(箱)至生活用水点的给水管按设计秒流量计;4)当采用水池(箱)串联供水时,各区按本区所负担供水的最大小时用水量,确定本区提升泵流量。5.3.6二次供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5.3.7二次供水管道水流速及水头损失计算,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5.3.8未设置高位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系统加压水泵的扬程由下式确定:H≥0.01H1+0.001H2+H3 (5.3.8)式中H ——-水泵的扬程(MPa);H1——-最不利点与贮水池(箱)最低水位的高程差(m);H2——-管道的全部水头损失(KPa);H3——-建筑物内最不利配水点的最低工作压力(MPa)。5.3.9设置高位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系统加压水泵的扬程由下式确定:H≥0.01H11+0.001H22+0.01V2/2g(5.3.9)式中H ——-水泵的扬程(MPa);H11——-贮水池(箱)最低水位与高位水箱入口处的高程差(m);H22——-管道(吸水管口至高位水箱入口处)的全部水头损失(KPa);V——-水池(箱)入口流速(m/s)。5.3.10高位水池(箱)的设置高度由下式确定:Zx≥Zb+0.1Hx+100 H3 (5.3.10)式中Zx——-水池(箱)最低水位的标高(m);Zb——-最不利配水点的标高(m);HX——-由水池(箱)出口至最不利配水点的管道全部水头损失(KPa);H3——-最不利配水点所需的最低工作压力(MPa)。5.3.11管网叠压供水系统设计压力应考虑城镇供水管网可利用水压。5.3.12高层建筑采用减压阀供水方式的系统,应校核减压阀失效后,系统减压阀后给水配件处的最大压力。5.3.13高位水池(箱)与最高一层用户的高差(以底板计)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5.4管道布置5.4.1二次供水管道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布置:1二次供水的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2二次供水室外地下管道应设在便于检修和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位置,避免布置在车行道下;3埋地敷设的二次供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有可能被地面静、动荷载压坏处。5.4.2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5.4.3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条件许可的城镇供水管网单独引入。5.4.4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5.4.5室外管道布置应避免生活用水被污染的可能性,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设备设施6.1水池(箱) 6.1.1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污染水质,选用不锈钢材料时,焊接材料应与水池(箱)同材质,焊缝应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6.1.2水池(箱)应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不渗漏。6.1.3水池(箱)应单独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不宜设置地埋或半地埋式水池(箱)。6.1.4水池(箱)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6.1.5水池(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m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6.1.6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7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应小于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应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具有排水条件。6.1.7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进水管管底应高于溢流管管顶;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底,高差不小于0.1m;2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3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宜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4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口应设置耐腐蚀材料滤网,并与排水系统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不得直接连接;5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应不小于DN50。水池(箱)底部应有坡度,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与排水系统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不得直接连接;6通气管管径应不小于DN25,通气管口应设微孔过滤装置;7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应高出水池(箱)外顶0.05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6.2压力水容器 6.2.1压力水容器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6.2.2压力水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6.2.3压力水容器宜选用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同材质,焊缝应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6.2.4宜使用隔膜式气压给水设备,如直接从外部补气宜安装空气过滤装置。6.2.5气压罐的有效容积应与水泵允许启停次数相匹配。6.3水泵 6.3.1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中的B级;振动应符合《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中的B级。6.3.2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中的C级;振动应符合《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7中的C级。6.3.3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2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最不利工况点应在水泵特性曲线高效区段的右端点;3用水不均匀,流量变化大宜采用多台泵组合供水;4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6.3.4电机额定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宜采用成套水泵机组。水泵应做减振处理。6.3.5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6.3.6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6.3.7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6.3.8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启泵,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启泵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6.4管道与附件 6.4.1二次供水给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材质,并符合相应的承受压力等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6.4.2管道连接方式及使用附件应根据不同的管材,按相应的技术要求确定。6.4.3二次供水管道宜作蓝色双环标识。6.4.4二次供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6.4.5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二次供水管道应做好隔热和防冻措施,室外明设的非金属管道应防止暴晒和紫外线侵害。6.4.6应根据管径、承受压力及安装环境等条件,采用水力条件好、关闭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阀门。6.4.7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地方。6.4.8室外阀门宜设置在阀门井内或采用阀门套筒。 6.4.9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1环状管段分段处;2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3水表前、后;4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6.4.10二次供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装置。6.4.11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装置:1间歇式使用的给水管网的末端和最高点;2管网有明显起伏管段的峰点;3采用变频调速、气压和管网叠压供水方式的配水立管顶端;4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点和设有减压阀的供水系统立管顶端;5高位水箱出水管至配水立管距离较长或起伏较多的配水立管顶端。6.4.12浮球阀的浮球、连接杆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质。6.4.13倒流防止器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宜选用水头损失不大于0.03MPa的倒流防止器。6.4.14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为20目~40目,下列部位应设置供水管道过滤器: 1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等阀件前;2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6.4.15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6.5消毒设备 6.5.1二次供水设施设置常压贮水容器时应设置消毒设备。6.5.2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备接口。6.5.3消毒设备宜选择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其设计、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6.5.4臭氧发生器应设置尾气消除装置。6.5.5水箱自洁消毒器宜外置。6.5.6紫外线消毒器应具备对紫外线照射强度的在线检测与自动清洗功能。7泵房7.0.1独立设置的泵房应按《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建筑及结构设计规范等有关要求建设,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其建筑风格应与周边构筑协调一致。7.0.2居住小区独立设置的泵房,水泵机组运行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建筑物内水泵机组运行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要求。7.0.3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住宅泵房应独立设置,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3住宅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电源。7.0.4建筑物内的泵房应采取下列减振防噪措施:1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3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4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5泵房的墙壁、天花板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7.0.5泵房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0.6居住建筑的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7.0.7泵房内电控系统宜与水泵机组、水箱等输配水设备隔离设置,并有防水、防潮措施。7.0.8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7.0.9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7.0.10泵房应设置通风装置,房间内每小时换气次数为4次~6次。7.0.11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1m。7.0.12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当电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1kW或水泵吸水口直径不大于65mm时,多台水泵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基础周围应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4m。7.0.13泵房内应有设施维修的空间,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7.0.14泵房宜采用智能监控系统。8控制与保护8.1控制8.1.1控制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规定;2现场自动和手动控制方式, 可采用远程控制;3必要的参量、状态和信号显示功能;4备用泵设定为故障自投或轮换互投。8.1.2变频调速控制时,设备应能自动进行小流量运行控制。8.1.3设备宜安装水量、水压、液位、电压、频率等实时检测仪表。8.1.4管网叠压供水应进行压力、流量控制,设备应安装压力传感器与流量检测装置。 8.1.5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工作点的1.5倍~2倍。8.1.6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8.1.7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符合《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JG/T3009的规定。8.1.8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控制设备应提供标准的通讯协议和接口。8.2保护8.2.1控制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和缺水等故障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8.2.2设备的电控柜(箱) 应符合《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的有关规定。8.2.3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电源,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8.2.4水池(箱)应有液位控制装置,当超高液位和超低液位时,应自动报警或停泵。9施工9.1一般规定9.1.1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施工安装应符合图纸和相应的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9.1.2施工力量、施工场地及施工机具,应具备安全施工条件。9.2设备安装9.2.1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施工,流量、压力、液位、电压、频率等监控仪表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其精度等级符合规定,不得少装、漏装。9.2.2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阀门安装前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9.2.3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9.2.4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运行、清洁消毒、维护检修要求。9.2.5水泵安装应符合《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的有关规定。9.2.6电控柜(箱)的安装应符合《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9.3管道敷设9.3.1管道敷设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所选用管材的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9.3.2二次供水的建筑物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引入管的拐弯处宜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9.3.3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为0.8m,交叉时供水管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0.1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9.3.4埋地金属管应做防腐处理。9.3.5埋地金属管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方式。9.3.6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9.3.7钢塑复合管套丝时应采取水溶性润滑油,丝扣连接时,宜采取聚四氟乙烯生料带等材料,不得使用厚白漆,麻丝等对水质可能产生污染的材料。10调试与验收10.1调试10.1.1设施完工后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10.1.2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分别对立管、连接管及室外管段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10.1.3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管道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0MPa,暗装管道必须隐蔽前试压及验收。热熔连接管道水压试验时间在连接完成24小时后进行。10.1.4金属及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察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管道及连接处不得渗漏。10.1.5塑料管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大于0.05 MPa;在工作压力的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大于0.03 MPa,管道及连接处不得渗漏。10.1.6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拆除或采取隔离措施。10.1.7贮水容器应做满水试验。10.1.8消毒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单体调试。10.1.9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应符合要求。10.1.10水泵要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液位等自动控制环节进行人工扰动试验,均应达到设计要求。10.1.11系统调试模拟运转不应少于30min。10.1.12调试后应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10.1.13冲洗前对系统内易损部件进行保护或临时拆除,冲洗流速不应小于1.5m/s。消毒时,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类型和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可采用20mg/L~30mg/L的游离氯消毒液浸泡24h。10.1.14二次供水设施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10.2验收10.2.1二次供水工程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按以下要求组织竣工验收:1工程质量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GB50242及《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执行;2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适用规范》GB50231执行;3电气安装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执行。10.2.2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3工程所包括的设备材料的资格证书;4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5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6水质检测报告;7环境噪声监测报告;8工程质量评定表。10.2.3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1电源可靠性;2水泵机组运行状况和扬程、流量等参数;3供水管网水压达到设定值时,系统的可靠性;4管道、管件、设备的材质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5设备显示仪表的准确度;6设备控制与数据传输的功能;7设备接地、防雷等保护功能;8水池(箱)的材质与设置;9供水设备的排水、通风、保温等环境状况。10.2.4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1防回流污染设施的安全性;2供水设备的减振措施及环境噪声的控制;3消毒设备的安全运行。10.2.5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11运行维护和管理11.1一般规定11.1.1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11.1.2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11.1.3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11.1.4制定设备运行的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11.1.5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制度,包括设备运行、水质、维修、服务和收费的月报、年报。11.1.6采用管网叠压供水的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时,应经供水企业同意。11.1.7建立健全室外管道与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维护档案管理制度。11.2设施维护11.2.1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分级维护检修制度。11.2.2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管网维护维修记录;出现故障或事故应有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11.2.3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11.2.4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埋地管道出现爆管,应迅速停止供水并关断受损管段所涉及楼栋的进水阀门,然后组织抢修。11.2.5保持泵房干燥、清洁、通风,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11.3运行管理11.3.1应派专人配证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周围及管线上圈、压埋、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11.3.2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生活水池的液位控制系统,消毒设施,各类仪表,阀门井等,以保证阀门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11.3.3应定期分析供水情况,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11.3.4应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室内管道,保持室内管道无漏水和渗水。及时调整并经常记录减压阀工作情况,包括水压、流量以及管道的承压情况。11.3.5应定期对水池(箱)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对水质进行检测。11.3.6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包括: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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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污水的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我部起草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部决定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中拟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拆迁、移动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污水处理厂停运的审批 污水处理厂因设施检修、大修等情形需部分停运或者停运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9年5月22日上午在北京世纪国建宾馆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 1、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代表3名,污水处理从业人员代表3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养护单位代表1名,地方排水主管部门代表1名,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表1名。 2、特邀排水与污水处理专家代表2名。 听证会代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从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报名。报名时间自2009年5月13日起,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20日下午5时整。 (二)报名方式 采用传真方式报名,传真号为:010—58933552 (三)报名要求 单位报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代表单位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个人报名的,须年满18周岁,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报名者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无效。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确定后,由我部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单位参加听证的,应当有单位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在指定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京外个人代表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其他代表的上述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附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 为保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顺利进行,制定如下规则: 一、听证会人员组成 1、主持人1名,书记员2名; 2、起草机构介绍人2名; 3、听证会代表11名。 二、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到会的听证主持人、起草机构介绍人、听证会代表,宣布听证事项及注意事项,告知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义务; 3、起草机构介绍人介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 4、听证会代表围绕听证事项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主持人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主持人职责 1、主持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代表的发言顺序; 2、维持听证会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 四、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听证会代表的权利 ①经主持人许可,进行发言; ②提出支持自己陈述意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2、听证会代表的义务 ①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纪律; ②保证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③根据主持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④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用 1、听证会代表意见:听证会代表有书面意见材料的,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2、听证记录:工作人员负责听证记录。 会后对本次听证会代表意见进行汇总,供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时参考;采纳情况将反馈听证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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