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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会知识产权
2 M) Y* x! C. d 1、知识产权9 t9 n5 ]% Z+ Y) a* z
一般来说,财产有三种: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或专有性和时间性三个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制定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并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Y ~. r `7 _, Z 2、展会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 r" N `8 q+ ^' W* F* Q 国际上,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73年的“维也纳国际发明展”,当时,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向展会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其后,专利改革会议又提出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呼吁各国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在此基础上,1883年正式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以及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P8 l; I. s( _1 l" a; B, f/ y
会展业在国际上的划分属于服务贸易。目前,涉及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TRIPS界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
7 T. [4 i4 q6 z0 ?8 ]" R& v; _ 二、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和侵权原因, k: e* w( `9 E4 b/ W* Z
1、展会知识产权的界定1 _' P/ L( [9 [0 x+ s
展览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览会的设计理念,展台搭建设计,展览会的LOGO及名称。设计理念属于人的大脑活动,具有无形性及主观性的特点,别人是否侵权了很难加以界定,展台搭建和展会LOGO属于有形的设计,这个可以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来加以保护,展览会现在不能以其名称注册,所以这就增加了它的不定性。
! {5 C; a9 \3 ]1 l( R# Y) F" j/ w 在中国展览业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国际竞争环境的诸多因素中,对知识产权的维护是最易被忽视的环节。目前,在我国展览行业中主要存在以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主办者克隆展会,没有策划理念、没有办展特色,拿来现成的展会名字就用,产生涉嫌侵权行为;冒用较有名气的展览主办方名义招展;把别人已申请专利的产品拿来展览或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展品本身以及用来演示的电脑,使用盗版软件及盗版光盘;展览设计招标过程中,以前期投标不中为理由,把别人的设计图纸略微修改,据为己有并加以实施,或干脆沿用别人的外形设计,产生明显的侵权行为。在这里特别指出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全国出现了这么多大大小小的同类型的展览会是一种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把重复办展归入展会的侵权行为中,是不完全合理的。重复办展只是我国展览会从竞争阶段走向品牌制胜阶段的一条必经之路。目前,我国会展业正处于竞争激烈的从“品牌竞争成长”阶段到“多品牌群起时代”的阶段,很难避免重复办展,必须通过重复办展,实现优胜劣汰,让好的办展企业和展览会脱颖而出。但是在相近的时间、相近的地点盗用主办方名义,以极易混淆的展览会名称进行招展办展的行为,则应归入展览会侵权当中。
) c$ z! d: O% _! E( ? 2、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原因
' x" C) X1 [) i7 h+ E 中国会展业是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新兴行业,由于法规不健全和极少数企业的急功近利的行为,难免会产生知识产权的纠纷。展会,特别是那些规模大、影响大的展会,往往是竞争激烈的同行之间的大聚会。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甚至是侵权行为在展会期间暴露得比较集中,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会展业没有正规的法律条款来规范行业行为。成千上万的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会展知识产权进行剽窃、伪造、盗版达到自己盈利目的的行为就“自然而然”发生,这种现象出现的直接结果就是扰乱了会展业的市场秩序,并会对别的会展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有的甚至会“盲从”。这些品牌展会、品牌会展企业、展装公司的劳动成果就会被非法拷贝。造成展览行业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有很多。一些组展单位、展览场馆受利益驱使,诚信缺失;有的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投资不择手段;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为突显政绩与形象,以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诱因,相互攀比。由于全国性展览协会迟迟未成立起来,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含业界知识产权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了门槛过低、无序竞争、资源分散。国家立法部门缺乏对展览行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的有效法规,展览行业的一些侵权行为一直让展商处于无奈的境地。" @% S3 @/ w* I7 p, ?) P
如不依法及时、有效地遏止和打击侵权行为,不但会严重挫伤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也会影响到参展商的参展热情,进而削弱展会作为展示、交流平台的意义。
' X9 ]8 G# J0 N o4 @ 三、2006年我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大事记
/ B( J9 r3 N) [ (1).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2006年1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展览和展品的产权保护问题,从此有法可依。
5 a2 b% _* s Z% `% h6 r9 K (2).5月31日,全国200家展览从业单位在“守法诚信经营,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保护会展知识产权,这是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等六家机构共同发起的“蓝天会展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为落实3月1日实施的《办法》,增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遏制展会期间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发起的。' Q/ u- h4 o% I0 A$ G
(3).9月9日,由商务部主办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论坛在厦门举行。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出席论坛并指出,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 B/ m( ^- c9 b4 B
四、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o. f' \4 X2 r2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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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3 F8 p) ~: v# i" L% f3 _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主要是为解决展会中展示物品(展品、展板、说明材料等)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展会项目、展台设计、展具制造和展中版权(展会中所涉及的诸如书籍、出版物、软件等有关版权)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未涉及。而展览业内的不同主体对这些问题的关注程度也不尽一致。展览业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展示物品、展会项目、展台设计、展具制造和展中版权等五个方面,而这又牵连会展产业的若干不同层面和产业链中诸多不同主体。" m+ N+ _; L' s$ P& Z) z+ y
1、国内展会组展商1 Q+ z0 @) P3 c$ A0 `, N1 O/ J
组展商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展会项目的所有者,最为关注的是自己的展会项目如何不被仿冒、克隆,以及如何防止其他展会的题目、内容与自己的展会项目相重复或雷同。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作拥有了“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要受到保护。但与此同时,其他大量的中小展览项目组织者,他们未必就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一旦这样,他们发展自己的相关展会项目是受到约束的。
) |1 |( {, l) J1 v% ^5 O 2、外国展会组织者
" N' h; |% |- P0 T 当他们将国外一些名牌展会向中国国内进行移植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找国内的合作者。这样在继续使用原品牌展览会名称、标记的过程中,就有对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给予认定的问题。实践经验证明,这个问题正是双方在合作时应当给予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的内容。
) H, r$ I P2 y$ f) z" f% F, b 3、展会项目交易者3 R) S( q! h1 Q& x& ^3 V* q8 i0 t
随着会展经济的不断发展,展会项目的买卖交易必将逐渐增多。对于这种展会项目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易,也必然要涉及展会项目所有权的转移和交易和会展项目的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转移和交易。在我国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这样的交易行为和具体案例,但是由于操作的程序与规范的办法还没有及时出台,使得相关管理还显得比较滞后。这也是我国会展经济目前尚不成熟的表现之一。7 L! R4 {; l0 V, F
4、出国展览组展商: b) |: K! d8 i2 y H
他们比较注重的是在国外参加展览会时,如何防止和处理中国参展商被外商投诉侵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因为,近年来这样的事件已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他们普遍认为,对出展企业提出一般性的遵守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难,真正的难点在于很难保证和控制所有参展展品都不出问题。所以他们希望,一旦出现这方面的纠纷,要由有关参展商承担责任,而不要追溯到组展商。* _$ }0 u5 r: ?, p- l$ _
5、国内展会参展商
3 I/ i( g! ~, i: g* P4 o% A 他们最为害怕的是被组展商欺骗性的宣传所误导,从而参加了一些名不副实的冒牌展览会,结果“白花钱,没效果”。但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是,这种展会的假冒宣传问题,是否真正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呢?当然这又涉及展会项目是否具有知识产权以及是否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等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骗展”的问题还属于个案的处理阶段,尚没有普遍遵从的法规。* L2 q3 ^, J4 M; J
6、展台设计搭建商
( Q& z6 X' }! m6 A6 b9 A$ t 他们在展台设计投标时最怕的是,业主以种种借口不让他们的方案中标,然后却又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进行抄袭采用,其目的全在于图省钱。其实,这里确实已经涉及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目前,设计搭建公司对此颇为气愤,但是由于进行相关诉讼的麻烦,往往也就不了了之了。3 }9 b3 ]! j2 e' S) `6 K ~) X9 m
7、展具专利持有者
, u# U/ @" o! z# V) Z. y+ _ 我们知道,一些已经广泛使用的标准展具和一些近期开发出来的若干新型展具是进行了专利注册登记的。因此如果仿制这些展具,就会涉及侵权的问题。这方面已经出现的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了纠纷,进行了诉讼;二是考虑到诉讼成本较高而采取尽快更新已被侵权产品的“忍”的方式。从本质看,这样的侵权行为是与展览业有关联的制造业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
* b% S0 q1 o* W8 ~ 8、国家的主管部门
: i8 \# C+ V1 _3 B( w 作为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他们除了负责在总体上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之外,当前首要的任务是需要把大量明显的侵权行为尽快打压下去,以减少投诉。目前,针对展览会上展品的侵权问题已经制订出《办法》。至于有关展览业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许多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现在尚无法提出全面的管理意见。
7 X: Y8 l) R; [$ e) K+ }' H, E 9、会展行业协会+ G! A. Q. W# i, l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全国并没有成立展览业的协会组织。但是,一些地方性的展览业行业协会组织已经陆续建立起来,并且有的协会已经开始重视展览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 c* d/ }7 k2 g; r7 z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 l7 a i) \' S/ x' p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软件保护法》、《合同法》,还有《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和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除了展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真正可以对上号的条款很少。, e2 _- H% O& c" }& ?2 L
1、关于对展会会标的保护
% V H7 _* h( M- k8 v" e* y$ ` 有些展览会的会标(LOGO)是按照商标进行注册登记的,这时一旦有人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图案作为其他展览会的会标时,就可以认为是侵犯了原有会标的知识产权。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几乎不会有人直接地使用或明显地仿冒别人的会标,而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品范围、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对不上号了,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将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的现象。
( d4 _1 u6 M$ I: _; Z 2、关于对展台设计的保护% [. s* i+ \2 ^9 ?4 W
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比照《著作权法》进行规范。但是,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所以相关的诉讼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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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对展会品牌的保护
1 i; e# M7 J: q$ f 关于会展项目的品牌保护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会展项目的品牌并不能进行商标注册,所以单独地对会展品牌进行保护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在涉及会展项目品牌的使用、合作、交易等相关环节上通过具体的协议、合同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加以规定和管理,然后再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协议、合同进行约束,则是比较可行的。5 I- X2 y v% s% X7 j6 S, C% z
六、道德约束与行业自律
6 M- w+ I) k* \' a. H& i 在法律以外的宽泛范围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当然是对展览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参加会展活动的各种人员行为的一种指导和规范的力量。但界定展会是否属于被克隆与被仿冒,并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全国一年有3000多个展览会项目,商业性的论坛和会议项目恐怕为数更多。这其中内容雷同、题目相似、对象重叠、目标冲突的比比皆是。我们很难对此一概说是彼此抄袭。应当说,只要时间、地点有所间隔,特别是市场和客户能够给予认可的展览项目,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们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现在的信息渠道如此发达,不少展会品牌已经形成并且“家喻户晓”,而且企业参展经验也日渐丰富,选择和确定一个展览会是否值得参加,已经是比较容易的事了。
# N# l6 b( H2 u3 c6 M 中国展览业确实需要尽早建立起行业自律的体制。这对于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非常有益的。2006年1月11日,在第二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CEFCO)上,中国贸促会(CCPIT)和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签署了《中美展览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共同声明》,有中国会展界的945家从业单位参与签署了《中国展览业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宣言》。这些都是中国会展界对外的庄严承诺和重要表态。但在这以后,我们还需要的是大量具体的落实性的工作。! @8 H- v4 ?3 Y% T: M
总体来说,目前进一步在会展行业的全局高度上加强自律,显得非常必要。只是目前许多条件尚不成熟,一些概念还不清晰,因此,我们要扎扎实实做好基础性的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加强会展行业的管理与自律。随着我国展览业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展览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定能够开创新的局面。, p$ L N: l( _1 ~+ E6 v
结论
' X3 D4 A: R! d" G# W. T) r. N 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展览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规依据,至少表明中国展览业知识产权管理开始脱离民间行为的性质,逐步走进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视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双管齐下,既有行政措施又有司法救济。因此说该《办法》是我国会展业第一部约束行业不正当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典”。% p8 S( D4 y+ h# c3 U9 G; `9 ~# @
然而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绝不仅仅是主办单位和参展商,也事关展示设计公司等各相关主体的切身利益。《办法》对展览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没有提出合适的方法,更有专家指出:由于展会时间短,时间紧迫,在展会期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保护的及时性问题,而《办法》中的许多措施更偏重于行政保护。也有人认为:在“保护展会知识产权有法可依”这个说法上有些偏颇,该《办法》在如何规范展会之间的竞争秩序上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说它在“保护参展企业展品有法可依”或许更适合些。此外该《办法》是不是适合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还有待时间来检验。在近期内,法规的作用应该还不会立竿见影,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宣传推广,不只让参展商知道该《办法》,与该行业有关的所有从业者也应该了解该《办法》。% Z. I. {2 Y% V$ a) o* m8 d, v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各地各自为政的情况,呈现出不平衡性和现有规定的不合理性。因此,政府对于展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对于展览环境的净化有着重要意义。根据中国展览的实际情况,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重点研究现场调节和临时处置措施,使相关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以避免轻率结案。法律除了正义外,还要公平,要给被告留有必要的时间和程序。最后就是要加快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懂专业领域知识(工业技术、设计、展览)的实用人才,开展对展商的知识产权法制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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