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采购指导
2012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采购指导北京协和医学院 风湿免疫病 (一)建设管理 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依据(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二)实验室设立与建设 第1条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2条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3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4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5条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6条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7条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8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第9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三)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购买仪器设备应采取集体行为,避免个人操作;采购仪器设备时,一般应货比三家(单价为2万元以上或同类设备一次采购总额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在三家以上厂商中择优,2012年指定的采购模式以参展采购为主,参加全国的6月份的沈阳科学仪器观摩展、10月广交会进行观摩比对);较大仪器设备,应组织参观展会现场的演示及调试;所购仪器设备报帐时,应有审批人、采购人、及参加展会的组委会签字。 单台(套)价格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同类设备总金额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实施。其中单台(套)价格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同类设备总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工作必须由有关院(系)具体组织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应通过展会综合考量以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单台(套)价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同类设备总金额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按《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执行对参标入围的企业必须经过严格评审 ,要组成专家评议小组到展会现场考核。 (四)采购合同1 凡购置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签订贸易合同。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万元以上或同类设备一次采购总额10万元以上的,无特殊情况必须签订贸易合同。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签订外贸合同。2合同是企、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契约。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都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书面委托,合同才能生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合同专用章是受校长委托,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的行政公章等均不能用于签订合同。3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配置、附件、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数量、价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到货和付款方式等。4合同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定后签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形式审查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留存一份。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北京协和医学院20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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